当前位置:首页>网站公告>学院公告>正文
应用科技学院关于鼓励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日期:2008-1-25 17:10:52阅读次数:作者:

关于鼓励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师大应科[2008]003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关心和支持各类毕业生积极就业,进一步促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鼓励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应届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服务和就业的奖励办法

(一)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除享受国家、我省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待遇外,学院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福建省欠发达地区基层正式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除享受学校优惠待遇外,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鼓励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奖励办法

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给予指导和帮助。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当年1231日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

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三、鼓励毕业生继续提升学历层次的奖励办法

(一)学院鼓励高职高专学生升本科阶段学习。对通过专升本考试考取本科的高职高专毕业生给予当次考试全部报名费的资助。

(二)学院鼓励本科学生升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同学给予当年当次考试报名费一半的资助,对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毕业生给予当年当次考试全部报名费的资助。

四、鼓励应届毕业生积极就业的求职补助办法

学院鼓励应届毕业生积极就业,对于在当年630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的毕业生,给予100/人的求职补助。对于在当年630日前开具接收函或提供劳动合同的同学,给予50/人的求职补助。

五、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的求职补助办法

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除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外:

(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院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

(二)在当年630日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的,除享受本办法第

四条的补助外,另外再给予100/人的求职补助。对于在当年630日前开具接收函或劳动合同的同学,除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的补助外,另外再给予50/人的求职补助。

六、申报办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于当年630日前到辅导员处登记,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七、本办法自2008届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开始实行。

八、本办法由应用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2008年1月24